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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双检公诉诉刑抗〔2020〕2号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以(2020)辽1102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鉴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导致本案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据此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依据不足。

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已明确告知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张某某对本院指控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在值班律师王某某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一审判决采纳公诉意见对张某某从宽量刑,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7月24日,张某某提出上诉,请求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从轻量刑后,又提出上诉,是对之前认罪认罚行为的反悔,属于只认罪不认罚,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撤销依据认罪认罚制度对其从宽量刑的幅度,依法判处。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对量刑有异议,导致本案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据此对张某某从轻量刑的依据不足。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附: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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