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石检一部诉刑抗〔2019〕5号
石楼县人民法院以(2019)晋1126刑初43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霍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判决:霍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偏重,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本案属认罪认罚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石检刑刑诉〔2019〕37号起诉书中对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本案被告人霍某某敲诈勒索15万元时已满65周岁,其中14万元未遂,其无任何前科劣迹,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霍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到三年,适用缓刑,并判处罚金并无明显不当,且此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五项情形之一,综上,石楼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纳我院对被告人霍某某的量刑建议。
二、被告人霍某某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根据石楼县社区矫正中心出具的(2019)石司调评意字第3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内容,被告人霍某某无不良嗜好,性格温和,家庭和睦,认知能力较强,人际关系良好;被告人霍某某周围环境较好,监督保证人负责,进行社区矫正不会对周围社会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建议对被告人霍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羁押于柳林县看守所。
2.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6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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