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社检公诉诉刑抗〔2015〕3号

社旗县人民法院以(2015)社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杜某某玩忽职守犯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杜某某的玩忽职守行为是造成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重要原因。社编(2006)17号社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证实,社旗县民间组织管理所负责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但是,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社旗县民间组织管理所从未对社旗县中小企业信用合作协会进行过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致使该协会于2013年10月到2015年1月期间,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52324195元,并造成32252122元无法返还储户的重大损失。所以,被告人杜某某作为社旗县民间组织管理所所长,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造成的重大损失负有重要责任。

其次,该刑事判决书直接把“多因一果”作为被告人杜某某的减轻处罚情节,违反了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处刑;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就本案而言,该刑事判决书“考虑到社旗县民间组织管理所的现实情况,且其他部门存在协助监管责任不到位等多个原因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属多因一果,可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是,所谓“多因一果”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量刑情节,若社旗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系“多因一果”所致,应当作为减轻处罚量刑情节,根据法律规定,也应当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而社旗县人民法院在未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情况下,就把上述“多因一果”作为减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刑罚,显然违背了法律规定。

第三,该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本案证据证实,被告人杜某某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但正如上述分析,该刑事判决书在未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情况下,错误地将上述“多因一果”作为被告人的减轻处罚情节,导致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对被告人杜某某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社旗县人民法院所作的(2015)社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违反法律规定,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15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