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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安检金融诉刑抗〔2019〕1号

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以(2019)闽0524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对陈某某、裴某某、潘某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诈骗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裴某某、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陈某某寻衅滋事犯罪部分认定自首的法律适用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重伤)犯罪被批准逮捕上网追逃后,于2011年9月25日向安溪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在被监视居住时,拒不到案接受调查,且在被上网追逃期间实施诈骗犯罪于2018年4月6日被抓获,其行为属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情形,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法律条款适用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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