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禹检一部诉刑抗〔2020〕4号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以(2020)皖0304刑初91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潘某某等人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某某诈骗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何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2020年4月2日本院提起公诉并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提出上述量刑建议。禹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纳本院量刑建议做出上述判决。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诉,认为其本人不存在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行为,对其行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且其本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予以否认;对指控其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也予以否认,称其不知道其转账的款项系诈骗所得,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此本案依法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李某某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在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依法判决后又对其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并提出上诉,导致本案适应法律有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附件: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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