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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舟检公诉诉刑抗〔2020〕4号

    舟曲县人民法院(2020)甘3023刑初5号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一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未采纳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属程序违法,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王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依然认罪认罚,判决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等均予以认定,但却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改变了本院同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并列举了五种不采纳量刑建议的例外情形。本案中不存在上述五种例外情形及“明显不当”情形,故该判决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但(2020)甘3023刑初5号判决书没有对“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作任何分析,也没有说明理由和依据。舟曲县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量刑建议函》中提到:“舟曲县境内涉枪案件多发,为保障我县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求调整量刑建议的理由无法律依据,该理由不能成立,且该建议函未在庭审结束之前提出。

    三、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悔罪,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首先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在侦查机关通过网上掌握案件线索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讯问后,王某某即主动上交了枪支,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其次,从犯罪动机看,王某某改装枪支的目的是为打鸟,且改装完成后就一直放置在家中未实际使用过,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三,根据本院委托舟曲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结果看,被告人王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综上所述,本案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王某某也当庭认罪认罚,但舟曲县人民法院(2020)甘3023刑初5号判决书未采纳关于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属于审理程序违法,量刑不当,影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0

附: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舟曲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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