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营边检公诉诉刑抗〔2019〕3号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以(2019)辽0811刑初76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危险驾驶一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定性准确,适用缓刑不当,盗窃罪罚金偏轻,理由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盗窃罪、危险驾驶罪。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手表价值人民币70000元,数额巨大,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危险驾驶罪刑期为拘役。被告人刘某某虽得到被害人谅解,但被告人刘某某盗窃劳力士手表鉴定价值人民币70000元,数额巨大,又非主动返赃,且被告人刘某某犯有数罪,老边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盗窃罪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适用缓刑不当,盗窃罪罚金偏轻。
综上所述,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以(2019)辽0811刑初76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适用缓刑不当,盗窃罪罚金偏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市**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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