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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葫检公二诉刑抗〔2019〕3号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辽14刑初19号书对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家属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从而对张某甲酌予从轻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被告人张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在案发后,确实就被害人丧事处理问题达成了协议,张某甲家属共计赔付丧葬费1666.50元。但本院认为,张某甲家属是在张某甲在逃期间对被害人进行的赔付,即便以案发当时的物价水平衡量,张某甲家属赔付的一千六百余元也仅能勉强支付处理被害人丧事所需的丧葬费用,且在一审期间,被害人家属主动表示放弃民事赔偿,明确要求司法公正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始终未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因此,对于张某甲家属的赔偿应区别一般的民事赔偿,不能将此作为本案的从轻量刑情节。

2、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属量刑畸轻。

被告人张某甲称因砍柴、计划生育等琐事而对张某乙、张某丙心生怨恨,遂预谋杀人。而事实上,张某甲真正实施报复行为的并非与其产生矛盾的张某乙、张某丙本人,而是肆意扩大其泄愤对象,将矛头指向了所有的张家人。被告人张某甲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洋炮、木棍、菜刀等作案工具,先后攻击放学回家途中的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等多人,张某丁、张某戊二人因洋炮未响而逃过一劫,而年仅十二岁的张某己却没有足够幸运,被张某甲用木棍击倒在地后,又被张某甲使用菜刀砍杀面颈部数刀,造成被害人面目损伤、颈动脉离断,急性大失血休克而亡。上述事实足见被告人张某甲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残忍。此外,本案的案发地点在学生放学回家的村路口,目击者众多且多为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社会恐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主观恶性极深,以特别残忍手段杀害未成年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理应依法严惩。

综上所述,葫芦岛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建昌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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