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龙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以(2020)皖0302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量刑畸重,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成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成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院提出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的量刑建议。本案被告人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虽在侦查阶段部分供述中未供述其所驾驶的车辆属于王某某,但车辆的所有权问题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关,不属于案件主要犯罪事实,不应影响被告人自首的认定,并且本案中已支付受损警车的维修费用,虽由王某某代为赔付,但不影响对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的认定,因此被告人成某某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本院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对被告人成某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不属于量刑明显不当的情形,也不属于量刑畸轻畸重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其次,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认可检察院提出的从轻的量刑情节,但判决的刑期中却没有体现出认罪认罚的量刑从轻幅度,在无法定情形及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的情况下,不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反而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属量刑错误。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重,影响公正审判;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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