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义检公诉诉刑抗〔2019〕1号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以(2018)辽0727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对于判决书未予认定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现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财物。
据卷宗材料所载,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9月1日与被害人秦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王某某采取了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被害人的方法,陆续骗取了被害人秦某某733,0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的两处门市房(位于华盛名门高层下)于2014年3月11日取得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在已经取得发票后,王某某仍然编造发票需要办理等理由让秦某某给其打钱,2015年3月20日,王某某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抵押到高某某手中贷款200,000.00元,在其已经将发票押给高某某的情况下,仍然让秦某某给其打款23,0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在取得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将房产抵押给高某某贷款后,应履行告知及交付义务而未履行,并将房产进行抵押贷款,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8)辽0727刑初**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锦州市女子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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