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遂船检公诉刑抗〔2018〕1号
船山区人民法院以(2018)川0903刑初71号书对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系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再犯本罪,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在有期徒刑以上量刑,其行为应认定为累犯,而不是认定为犯罪前科;二、被告人吴某某拒不认罪,更没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无悔罪表现,不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不应当适用缓刑。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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