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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郑金检一部诉刑抗〔2020〕9号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2020)豫0105刑初78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路秀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我院于2020年11月3日收到判决书,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本案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被告人路秀英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对罪名及量刑予以认可,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采纳本院按照认罪认罚标准提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的确定刑量刑建议。但被告人路秀英在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获得较轻刑罚后,却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故本案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应当对其判处更重刑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在检察机关主导下,由检察机关、当事人、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共同充分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达成的具结合意。具结书是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被告人路秀英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在本案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无理由上诉,实质上就是不认罚,则说明其之前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未反映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检察机关对被告人路秀英提出的从宽量刑建议失去了法律和案件处理依据。

第二、被告人路秀英在司法机关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又上诉不认罚且无正当理由,充分说明其之前的认罪认罚态度不是其真诚悔罪、自愿接受处罚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蔑视司法权威,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上诉不加刑制度空子的司法投机行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承载着司法诚信价值,这种行为悖离了该制度的初衷和精神实质,浪费了司法资源,法律理应对此作出否定评价,以引领正确的司法导向。

综上所述,被告人路秀英不再具备认罪认罚从轻处理的法定情节,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应恢复到不认罪认罚的追诉状态,重新对被告人路秀英判处刑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附:

1、被告人路秀英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及证据材料与一审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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