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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郸检二部诉刑抗〔2019〕1号

 郸城县人民法院以(2019)豫1625刑初46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判决: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程序违法、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该判决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根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第二第(3)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240mg/100ml,一般应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至4000元,被告人陈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15mg/100ml,在三至四个月拘役的量刑起点上,本院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郸城县人民法院也没有提出量刑明显不当,建议我院调整量刑建议,而是直接作出判决,属程序违法。

2、该判决未能体现从重情节的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毫克/100ml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15mg毫克/100ml毫升,本院量刑建议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郸城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决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未充分体现出从重处罚情节,属量刑明显不当。

3、本案存在同一地区同期适用刑罚不平衡情形。

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一条(四)项: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今年郸城县法院判决危险驾驶类犯罪案件,被告人没有被判处缓刑的。这里面亦充分考虑了被告人具有坦白和民事赔偿等酌定从轻处罚的因素。我院量刑建议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也是在将从轻处罚的因素予以综合考量的基础上提出的。而该判决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4000元,有悖于量刑指导原则中关于罪责刑相适应和同类案件应基本均衡的规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贵院依法改判。

此致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7日

附:

被告人陈某现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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