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以(2019)陕0204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违反法律规定,无法定依据和适当理由而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适用刑罚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一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无法定依据和适当理由而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本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指控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除法定情形外,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但本案中,耀州区人民法院既无法律规定的情形作为依据,亦未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一审判决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2.一审判决裁判依据和结果自相矛盾,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一审判决中,不但依法采纳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指控意见,同时也对辩护人提出的退还赃物、初犯、偶犯、主观恶意小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认定,理应判处不高于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刑罚,但耀州区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反而在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加重两名被告人的刑罚,一审判决的裁判理由和结果自相矛盾,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3.一审判决严重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以获得从宽处理是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判决前未予反悔、撤回,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切实保障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在无任何法定依据和适当理由的情况下,在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严重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无法定依据和适当理由而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适用刑罚不当,严重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被告人张某甲现住耀州区**路街道**村**组,联系电话186********,被告人刘某某现住耀州区**路**巷**号,联系电话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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