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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州检一部诉刑抗〔2020〕8号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202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

2020年5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载带杨某某、张某某等人,沿颍淮大道东侧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王店镇丁庄路口右转弯时,与同向被害人季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季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5月12日,季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季某之死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季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刘某拒不认罪,一审判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错误,量刑不当

一审判决宣告前刘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刘某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建议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可适用缓刑。刘某在其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判决采纳了本院的量刑建议。一审宣判后,刘某上诉,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均提出异议。因刘某对其一审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反悔,本案不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一审期间因认罪认罚对刘某作出的从宽处理已失去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刘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附:被告人刘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王**居委会**庄**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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