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东检一部诉刑抗〔2020〕Z1号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以(2020)粤1704刑初129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郭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判决拘役两个月,罚金2000元。被告人郭某某在一审宣判后,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均提出异议,推翻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他从轻、从宽处理已无法律依据,因被告人郭某某主观上已无悔罪表现,本案的量刑基础也发生变化,原审判决书基于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而作出的依法从轻处罚的基础已丧失,已不能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阳江。
2.刑事判决书。
3.起诉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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