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陈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以(2020)内0725刑初**号书对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某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刘某某,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考验期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的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一审开庭审理阶段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表明被告人陈某某不是发自内心的尊重司法机关的裁决,而是抱有一种投机、侥幸心理,不是真诚的悔罪悔过。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后上诉,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相悖,更不是司法机关积极实施这一制度所期待的诉讼效应,被告人陈某某的上诉表明其不遵守认罪认罚承诺,之前司法机关对其从宽的前提和基础已不存在,导致人民法院作出的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处所:陈巴尔虎旗**镇**楼**单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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