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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榆区检刑检诉刑抗〔2020〕3号

榆阳区人民法院以(2020)陕0802刑初578号书对被告人贺某某非法拘禁罪一案判决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对被告人贺某某适用法律错误,并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贺某某均能认罪认罚,本院基于其认罪认罚,依法建议法院从宽处罚。在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贺某某亦能认罪认罚,故榆阳区人民法院采纳本院从宽量刑建议后作出判决,但判决后被告人贺某某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属于认罪不认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故榆阳区人民法院(2020)陕0802刑初5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定情节已不具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故该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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