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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神检一部诉刑抗〔2020〕4号

神木市人民法院以(2020)陕0881刑初386号书对被告人燕某某杜某甲杜某乙赵某某苗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判决:燕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杜某甲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杜某乙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赵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苗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燕某某杜某甲杜某乙赵某某苗某某到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五被告人同意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在具结书上自愿签字。经我院提起公诉,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五被告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但没有采纳关于被告人赵某某苗某某的量刑建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1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的规定。

检察机关对五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不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例外情形,且根据该案情节及认罪认罚情况,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未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程序违法,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木市人民法院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附件:五被告人现均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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