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绥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绥德县人民法院以(2019)陕0826刑初142号书对被告人蔡某某、贾某某、谢某某、徐某某、梁某某、张某某、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聚众斗殴一案判决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李某甲免予刑事处罚,李某乙免于刑事处罚,马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一、判决以未实际使用器械而不认定持械情节,与法律规定明显不符。
二、判决对贾某某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德县人民法院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件:被告人蔡某某、贾某某、谢某某、徐某某、梁某某、折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绥德县看守所;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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