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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霍市检公诉诉刑抗〔2019〕1号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以(2019)新4004刑初54号书对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程序违法,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一审程序存在违法行为

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应当一并审理,但是一审法院未征得被害人的意见,直接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2一审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属量刑不当。

被告人蒋某某在庭审中自始至终都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被害人没有道歉,也没有进行任何民事赔偿,庭审中也没有任何悔罪表现,不应当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8日

附:

1.​ 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霍尔果斯市**苑**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80********。

2.​ 刑事抗诉申请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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