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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永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3刑初230号书对被告人范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判决:判决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因被告人范某某在一审宣判后改变了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导致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在值班律师黄某某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犯罪,并同意本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七个月的量刑建议,庭审过程亦保持认罪认罚悔罪态度,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据此对被告人范某某依法从宽处理。但被告人范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又以该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认罪认罚直接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也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条件,但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范某某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处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争取减刑的情况,应视为被告人范某某已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对被告人范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基础已不存在。因此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3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依法从宽处理,系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龙岩市第二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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