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汀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长汀县人民法院以(2020)闽082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吴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的案件,因被告人吴某某在一审宣判后,以一审遗漏立功情节、未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属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导致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在审判阶段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长汀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本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依法从宽处理。但被告人吴某某在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决后,又以一审判决遗漏立功情节、未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第一,一审案卷内没有证据表明吴某某曾提供过立功线索,被告人吴某某提出的“遗漏立功情节”的上诉理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第二,认罪认罚直接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也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条件,但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吴某某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未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处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争取更轻处罚,应视为被告人吴某某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反悔,被告人吴某某已不是真诚地认罪悔罪,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此长汀县人民法院(2020)闽082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依法从宽处理,系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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