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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王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商梁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以(2019)豫1402刑初57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王**、刘**、牛*、曹**、杜**、张**、张**、闫**、胡**、王**、佟*、李*、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一案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二、被告人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三、被告人刘**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交)

四、被告人牛*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五、被告人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六、被告人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七、被告人张**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八、被告人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九、被告人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十、被告人孟**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

十一、被告人胡**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十二、被告人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十三、被告人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十四、被告人李*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十五、被告人王*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十六、涉案款物及一切违法所得(详见查封资产清单)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牛*指使做伪证的罗**系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而非证人。因此,认定被告人王*、牛*犯妨害作证罪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梁园区人民法院对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依法追加起诉的遗漏罪行没有一并审理,属程序违法。综合以上理由,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以抗诉。理由如下:

    一、部分犯罪认定事实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结合本案,一、2018年3月,被告人牛*按照王*通过非法渠道从看守所传递出来的信件指示,找到罗**,安排罗**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拒不承认受王*指使在**商贸在工行睢阳支行贷款时假冒朱**在抵押物核实手续上签字。该事实有被告人牛*的供述,证人罗**的证言,从刘**手机里查获的信件和罗**的笔迹鉴定意见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罗**涉嫌骗取贷款犯罪一案,2018年6月20日侦查机关依法对罗**第一次传唤,进行讯问,2018年3月牛*受王*指使,唆使罗**作伪证时,罗**尚是王*涉嫌骗取贷款一案中的证人,且本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均构成犯罪。被告人王*、牛*指使证人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法院没有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本案程序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结合本案,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开庭审理,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本院发现被告人王*、牛*、杜**遗漏的强迫交易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于2019年12月25日追加起诉,依法作出商梁检公诉刑追诉〔2019〕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并于2019年12月26日向梁园区人民法院送达。梁园区人民法院对检察院追加的强迫交易罪名没有一并审理,于2019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书,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妨害作证罪名不成立,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依法追加起诉的遗漏罪行没有一并审理,属程序违法。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一月七日

附:

     1、被告人王*、王**、刘**、曹**、杜**、闫**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被告人牛*、张**、胡**、佟*、李*、王*、张**、孟**、王**现被法院取保候审。

     2、证据与一审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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