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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盛某某等五人诈骗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沈和检公诉诉刑抗〔2020〕4号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2019)辽0102刑初86号书对被告人盛某某、任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秦某某诈骗一案判决:被告人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判决事实认定错误

本院指控被告人盛某某指使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秦某某,采取伪造建筑施工合同、结算及相关会计凭证的方式,虚构沈阳群山生物质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山生物)2016年度固定资产投入项目,骗取康某某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固定资产投入补偿资金29.176万元。被告人盛某某指使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及被告人高某某,采取伪造建筑施工合同、结算、买卖合同及相关会计凭证的方式,虚构沈阳**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业)2016年度固定资产投入项目,骗取康某某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固定资产投入补偿资金88.312万元。被告人盛某某、任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秦某某诈骗数额巨大。

而一审判决认定证人刘某某、孙某某等参与审查的政府工作人员能够证实,秸秆综合利用补贴依据的是评估报告,而两家公司存在有评估的项目没有申报补贴的情况,一审判决认为该部分理应得到补贴,因此该部分理应得到的补贴金额不能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同时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提供了部分打印机、空调等设备发票(未申请补贴),该部分对应的补贴金额亦应当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因此认定被告人盛某某、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秦某某通过沈阳群山生物质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骗取补贴金额为人民币23.996万元。被告人盛某某、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及被告人高某某通过沈阳**肥业有限公司骗取补贴款人民币23.226万。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据如下:

1、对*政办发【2016】13号文件制定及执行情况的说明中,明确说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2015年10至2016年12月31日前投入的厂房、机械设备、围墙、地坪、办公房、职工宿舍等。通过其列举,发现打印机、空调、饮水机等并不在补贴的范围内,不应当予以补贴。

2、证人刘某某、孙某某等政府工作人员出具的证言均能够证实当时政府补贴的宣讲和执行情况,并证实**公司、**肥业有骗取补贴款的事实,证言中并没有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能够证实**肥业有固定资产投资没有申报的情况(详见刘某某、孙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

3、对*政办发【2016】13号文件制定及执行情况的说明中第八条写明,核定固定资产投资额是什么意思,是有县财政、督考、经信、农机部门参加,按有效票据(含第三方评估作价)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总量,在此基础上按照固投总额的10%给予奖补。由此可见,第三方评估是由申报方自行委托而非政府委托,建筑物及设备采购时间均由申报方提供,第三方评估对此不承担核实责任,评估单位对相关固投的评估结论仅是政府认定相关固投价值的依据(特别是缺少相关票据的固投),评估报告上的固定资产是否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建成,是否属于补贴范围需由申报方向政府申报,并最终由政府确认。但原审对评估报告中记载的项目未经核实是否存在票据伪造、是否存在建筑时间伪造、是否属于补贴范围内等关键问题的情况下,直接引用评估报告中未申报的固投项目及其数额,用于折抵犯罪数额,明显没有证据予以支持。因此该项扣除的认定确有错误。

4、根据证人刘某某能够证实,根据政策规定参与过其他国家、省、市专项补贴的,不再享受此次秸秆补贴。**肥业部分资产因参与过沈阳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相关补贴,因此涉及到的项目在此次申报过程中被予以剔除,剩余的房产、机器设备给予了88万余元的补贴。但后经核查卫星图发现给予补贴的房产是在2015年10月1日前已经建成,不在补贴范围内。给予补贴的两台挖掘机也非企业购买,不在补贴范围内。因此**肥业投资仅有三十余万元,没有达到政策要求的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申报前提,不应对**肥业进行补贴。

5、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能够证实盛某某在**肥业的投资用于建筑厂房、地面和购置机械设备,所有的这些投资都被李某某申请了当年畜禽粪便综合利用补贴,政府补贴195万余元。除此之外,盛某某没有任何其他固定资产的投入了。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肥业没有新的建筑或扩建的投资。其他的建筑物都是在2015年10月1日以前建成的,具体建成日期为2012至2014年间。同时证人徐某某(李某某的妻子,**肥业出纳)能够证实2016年盛某某进入顺发后建的西边第二趟南北走向的厂房和最南侧东西走向的厂房,还有水泥地面,其余的建筑物都是李某某在2015年以前建成的,**肥业申请过195万元的畜禽补贴。综上两份证据并结合政府工作人员刘某某的证言能够证实,**肥业新建资产均申请畜禽补贴,申请秸秆补贴的房产、机械设备均系伪造,无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建资产。

6、一审判决认为该公司有其他资产没有申请补贴,但应当给予补贴,非法占有目的不足以证实。但补贴申报系各单位自主决定是否申报以及申报的项目,并非强制申报。各被告人通过伪造材料,以虚假项目进行申报,其非法占有目的足以认定,且犯罪数额应当以其虚构的资产从而骗取的补贴数额认定。因此一审认定各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不足存在错误。

综上,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顺发公司委托第三方评估对该公司固投进行评估,其中部分固投项目被用于申请畜禽补贴以及秸秆补贴,尚有部分固投在两次申报补贴中均未申报。未申报部分建筑或扩建的时间,设备是否真实购入以及购入时间均未核实。而本案的案发正是被告人伪造了申报的建筑建成时间、虚构的设备的购买,因此未申报部分存在造假的可能性。通过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却能够证实在**肥业,新建或扩建以及新购入的设备均已申请畜禽补贴,且已经获得补贴,此外无新建或扩建厂房等固投,其他的固投均是在2015年10月1日前形成,不在补贴范围内。上述证据更是印证了其他未申报固投项目存在造假的事实。然而一审却未经核实直接引用未申报固投数额抵扣犯罪数额,该项认定没有证据予以支持,确有错误。

一审判决对于群山生物未申报的打印机、空调等电器等直接折抵犯罪数额的认定亦存在错误。根据*平补贴政策说明,明确列举了补贴的固投具体项目,打印机、空调等电器与该说明列举项目存在明显差别,且在没有申请方申报、没有当地政府的认可的情况下,不应直接认定在补贴范围内。

本案各被告人通过伪造材料,并以虚假项目进行申报骗取补贴款项,其非法占有目的足以认定,且犯罪数额应当以其虚构的资产从而骗取的补贴数额认定。因此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数额准确。

二、法律适用错误

本案被告人盛某某、任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上述四被告人分别判处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三年六个月、二年九个月、二年六个月(缓刑),均低于法定刑期,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2019)辽0102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法律适用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盛某某、任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受审,联系电话:1594200****;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受审,联系电话:1880243****、1312433****。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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