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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海检公诉刑抗〔2019〕6号

    海丰县人民法院以(2019)粤1521刑初71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海丰县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海丰县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本案属于认罪认罚案件,海丰县人民法院在未依法告知本院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情况下,不采纳本院量刑建议直接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本案海丰县人民法院不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直接作出判决,但未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和依据,违反了上述规定。

二、海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没有采纳本院量刑建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1、本院提出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量刑建议没有明显不当。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定刑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即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可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2)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给予相对较大的从轻幅度。

(3)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的从宽幅度,对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对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更大。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又是初犯,罪行较轻,依照上述规定,应当给予更大的从宽处理幅度。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4次,每次参与吸毒的人员仅有2名,又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认罪认罚,本院提出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量刑建议没有明显不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本案不存在上述规定的“一般应当采纳”的五种例外情形,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海丰县人民法院应当采纳而没有采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海丰县人民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在审判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判决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

附: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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