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东乌检一部诉刑抗〔2020〕Z1号
东乌旗人民法院以(2020)内2525刑初72号书对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裁定)贾某某,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罚金20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贾某某以原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上诉人贾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庭审环节到宣判环节,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罪名及量刑建议能够清晰认识并理解。判决宣告后贾某某上诉,应视为其对认罪认罚的反悔,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在原量刑建议基础上作出的判决属于量刑畸轻,故依法提出抗诉。
综上所述,被告人不具有从宽处罚的依据。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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