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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官检刑检诉刑抗〔2019〕5号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以(2019)云0111刑初1093号书对被告人陈某某等3人涉嫌寻衅滋事、盗窃一案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前科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不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与前科证据证明事实相矛盾,造成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的前科证据:(2018)云0112刑初108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案件事实为:陈某某系1999年1月5日出生。2017年1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同案陈某某事前共谋,来到本市西山区**路**小区**楼下商铺门口,被告人陈某某望风,陈某某实施撬锁,将被害人赵某某的一辆灰色小龟牌电动车盗走变卖1200元后分赃。经鉴定,小龟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53元。

被告人陈某某的该前科并非未成年人犯罪,且该前科系同种犯罪,又关系累犯情节的认定,对被告人陈某某的量刑有重大影响,因此,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附: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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