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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_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凌检公诉诉刑抗〔2020〕6号

凌源市人民法院以(2020)辽1382刑初104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判决:被告人韩某甲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韩某乙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我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抗诉。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2019年1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用电瓶、逆变器、电线等设备架设电网,在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南街村上四家组南山小路电兔子,约17时30分许,村民张某某步行途径此处,因触碰二被告人架设的电网被电身亡。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死亡之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有期徒刑四年。经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一审判决书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但是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的过失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故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人的过失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系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二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现被羁押于凌源市看守所。

2.抗诉书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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