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扎检五部诉刑抗〔2020〕1号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以(2019)内0783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贪污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贪污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贪污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贪污罪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决书中未对于某某、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判决,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理由如下:
2011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到扎兰屯市**乡**店内吃饭,结账时周某甲与老板娘王某某因金额问题发生口角,乘车离开后,周某甲给**店老板历某甲的亲属杨某某打电话,称要回去砸店,后于某某、周某甲等人驱车返回**店,进屋后于某某、周某乙使用打砸方式将**店的门窗玻璃、桌椅、镜子等物品砸坏,周某乙使用椅子将历某甲左侧肩膀砸伤。后历某甲、周某乙被送往关门山卫生院进行治疗,在卫生院大厅内,于某某、周某甲等人与历某甲亲属历某乙、刘某某发生争吵,周某甲将历某乙、刘某某打伤。综合全案证据可认定,于某某、周某甲因为琐事借故生非,伙同他人将**店内物品砸毁,并将被害人历某甲、历某乙、刘某某打伤,造成历某甲轻伤、刘某某轻微伤和店内价值人民币2357.5元的物品损坏的危害结果,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故应当认定于某某、周某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周某甲的犯罪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附件: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现住扎兰屯市**镇**村**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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