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临兰检捕诉诉刑抗〔2020〕2号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2019)鲁1302刑初215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亓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判决:被告人亓某某系从犯,有自首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亓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应予更正,理由如下:
被告人亓某某虽不是抢劫犯罪的组织和策划者,却是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亓某某到达案发现场后,是殴打行为和拍裸照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五人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不能区分主次。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亓某某系从犯不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同案犯李某某(未成年人)犯抢劫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晁某某(未成年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李某某(未成年人)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刘某某(未成年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比上述未成年人同案犯的刑罚,被告人亓某某的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附件:被告人亓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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