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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仁某某非法采矿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澜检公诉诉刑抗〔2018〕1号

澜沧县人民法院以(2018)云0828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仁**涉嫌非法采矿一案判决:仁**犯非法采矿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判决量刑畸轻,应提起抗诉,理由如下:

本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人仁**非法采矿价值人民币7968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于2016年12月1日公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为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10-30万),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为数额达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50-150万)。本案中法院判决确认非法采矿价值人民币796840元,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其适用的法律条款只能适用法律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但法院在判决中未予认可。本案被告人仁**犯罪数额在已达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情况下,量刑应该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的标准,即使判决认定自首从轻处罚也不应该是单处罚金,故本案量刑属于畸轻。

《起诉书》中公诉人因工作失误认为被告人仁**非法采矿行为为“情节严重”,现予以更正。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一审澜沧县人民法院在本案被告人仁**非法采矿的价值已达到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情况下,判决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系量刑畸轻,未能体现刑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仁**现被监视居住于澜沧县**(联系电话:1398797****)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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