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北检公诉诉刑抗〔2019〕1号
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以(2019)冀0304刑初28号判决书对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一案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某无罪。二、被告人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人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74877.14元。三、驳回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任某某无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任某某主观方面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其明知自己的准驾车型为C1,却驾驶拼装的大货车,在上车打火发动车辆后,没有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就下车,任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车辆向前行驶撞到正在车前清洗工具的刘某某,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造成刘某某重伤的结果。
3.任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前行,与刘某某所受重伤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正是由于任某某打火发动车辆,车辆才会突然前行,任某某打火发动车辆的行为是车辆撞伤刘某某的必要条件。
4.涉案车辆被拆解未作鉴定,并不影响本案罪与非罪的认定。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所作判决明显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适用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情况,本案中任某某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刘某某无过错,并且经庭审质证采信的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明确任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因此任某某应该赔偿刘某某的全部损失。北戴河区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任某某补偿刘某某50%的损失,其余损失由刘某某自行承担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本案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任某某有罪而判无罪。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1日
附:被告人任某某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