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兴平市院公诉诉刑抗〔2016〕1号
兴平市人民法院以(2016)陕0418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任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判决任某甲有期徒刑刑期11年,罚金4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未认定任某甲向刘某某借款贷款行为为诈骗行为错误
2014年5月份,被告人任某甲以还债为名分三次从被害人刘某某手里骗取27.5万元并向刘某某写下了借条,又以要贷款为由借用刘某某的一份购房合同抵押贷款13万元,被告人任某甲的借款贷款都是以其有陕西省宝鸡峡的假工程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进而才能从刘某某手里借钱和贷款。本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
二、一审判决书未认定追加起诉中的被害人证言和证人证言错误
在追加起诉中,我院提交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证言材料、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材料、证人任某乙的证言材料,但在一审判决书中均未列明。
综上所述,兴平市人民法院以(2016)陕0418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燕
2016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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