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2019)浙0304刑初1157号书对被告人任金涛涉嫌诈骗罪一案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任金涛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被告人任金涛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对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基于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宽处理。但被告人任金涛于2020年1月7日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应当视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对被告人任金涛从宽处理的判决结果出现错误。
综上所述,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2019)浙0304刑初1157号判决书对被告人任金涛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属于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附:
被告人任金涛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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