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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伍某某强奸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珠斗检未检办诉刑抗〔2018〕1号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3刑初281号书对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强奸一案判决:被告人伍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根据珠公斗刑勘(2009)005号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和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以及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内容可以证实,本案被害人杨某某在2008年12月26日21时许被强奸后,马上拨打110电话报警,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莲州派出所报告后,于2008年12月26日22时40分到达现场,对作案现场进行勘查,在受害人杨某某的身上提取引阴道内容物擦拭棉签3支,2块卫生巾上可疑斑迹各1份、受害人杨某某血样1份,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物证2009FW003-1号检材即被害人杨某某阴道内容物进行了DNA鉴定,做出了珠公司法物鉴字(2009)3号鉴定书,对其中的STR基因座数据进行提取保存在DNA数据库中。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伍某某因涉嫌在2017年8月8日强奸龚某某的案件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提取伍某某的血样进行DNA鉴定后,将其数据录入DNA数据库时,系统自动进行比对,发现伍某某的DNA数据与物证2009FW003-1号检材即被害人杨某某阴道内容物DNA数据存在15个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2.3×1020。从本案破案经过和物证提取检验过程来看,侦查程序合法,物证2009FW003-1号检材在提取后,技术人员及时进行数据分析,将有关数据录入DNA系统,当时未抓获被告人伍某某,未提取到伍某某的任何生物物证,不存在将伍某某的生物检材与物证2009FW003-1号检材进行污染的可能性。

二、关于DNA存在偶然重合可能性的问题,根据珠公司法物鉴字(2017)3221号鉴定文书,本案用于比对的人类染色体的多个基因座是人类遗传标记,累积个体识别概率为1-8.8×10-17,联合应用可以进行个体识别。本案伍某某的血样与物证2009FW003-1号检材有15个基因座检测结果相同,具有极高的同一性。实践中有同卵双胞胎的DNA检测相似性极高的情况,但本案伍某某没有双胞胎兄弟,可以排除这种情况。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认为DNA鉴定意见不能采信的意见不成立,珠公司法物鉴字[2017]3221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可以采信,证实在被害人杨某某的阴道中提取了被告人伍某某的精液。两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生活交集,互相不认识,没有任何交往。根据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他曾经坐公交车到斗门区莲溪镇横山找外甥“经某某”,被害人杨某某陈述在强奸前那男子问她这是什么地方,在强奸行为完成后,那男子问“横山怎么走”,杨某某为那男子指路。虽然由于案发时天黑,破案时间长,被害人杨某某不能辨认出被告人,但是从被害人陈述内容与DNA鉴定意见以及本案相关证据分析,被告人伍某某途径被害人杨某某居住的斗门区莲洲镇**村路边对杨某某实施强奸的犯罪事实,是事实清楚,确实充分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可以认定有罪和判处刑罚。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对这一犯罪事实未予认定,导致被告人伍某某判处刑罚畸轻。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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