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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何某某、罗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富检公诉诉刑抗〔2019〕1号

富民县人民法院以(2019)云0124刑初18号书对被告人何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均对11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立功,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自首,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本案由富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地(半山醍湾小区)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当场要求罗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何某某到半山醍湾小区工地,民警在等候过程中,拨打何某某电话,并表明身份要求其到指定地点,后何某某到半山醍湾小区工地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罗某某拨打电话的行为,对公安机关抓获何某某没有起到实质的帮助作用,不符合立功的相关规定,且该判决认定何某某系自首,存在矛盾。

2、被告人赵某某系公安民警到家中查找未果,打电话让其到家后被民警查获,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其参与同案犯共同强行将害人陈某某从挖机上拖走,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不符合关于自首的认定条件。

3、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既系主犯又系从犯的表述存在矛盾。

综上所述,富民县人民法院以(2019)云0124刑初18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立功、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自首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罗某某、杨某甲、韩某某、张某甲、杨某乙、赵某某、任某某现羁押于富民县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5880****(冯某某妻子张某乙)。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8772****)。被告人张某丙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87858377。被告人杨某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1167****(杨某甲母亲杨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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