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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何某某贪污案)_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宁检刑诉〔2020〕1号

宁明县人民法院以(2019)桂1422刑初107号判决书对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贪污一案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本院认为宁明县人民法院认定何某某构成诈骗罪的定性错误,应当构成贪污罪。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征地补偿工作中骗取*的公共财产252831.28元,应当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何某某在担任*主任期间,*项目征收*部分土地时,何某某参与征地工作,协助工作组核实土地征收户、丈量被征收土地及确认被征土地。何某某在此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隐瞒真相,对吕某某、何某甲共同承包的两块林地,分别是9.09亩、1.11亩,对征地组谎称该林地是自己承包的,且在该地块征地公示表中分场负责人签字一栏,签字确认属于其个人承包,骗取*土地补偿金252831.28元。

鉴于宁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决的定性错误,导致一审判决法律适用不正确,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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