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巢检检二诉刑抗〔2020〕210号
巢湖市人民法院以(2020)皖0181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涉嫌盗窃一案作出判决:何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何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何某甲于2020年7月28日提出上诉、何某乙于2020年7月29日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对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本院对何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何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的从宽处理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我院量刑建议后,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在本案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提起上诉,不愿意接受处罚,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理。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附:
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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