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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何某甲、何某乙非法采矿案)_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会检公诉诉刑抗〔2019〕4号

会昌县人民法院以(2019)赣0733刑初234号判决书对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判决:被告人何某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15000元;被告人何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何某甲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会昌县人民法院本应采纳我院的量刑建议,会昌县人民法院在未通知我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前提下,直接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违反了诉讼程序。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被告人何某乙、何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会昌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何某乙、何某甲同意我院提出的拘役两个月的量刑建议,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0条的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不予采纳量刑建议的四种情形之一,会昌县人民法院应当采纳我院对两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

3、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综上所述,会昌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何某甲有前科为由,在未通知我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前提下,直接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违反了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乙、何某甲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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