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成青检二部诉刑抗〔2020〕Z4号
2020年5月12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2020)川0105刑初4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某、李某某、张勇、崔某某、胡屹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刑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崔某某构成立功,但判决未予认定,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1.崔某某具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构成立功。经调查,崔某某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存在以下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的行为:民警在李某某家中搜查时,张勇在楼下拨打李某某的电话,崔某某向民警表示其系购买毒品的人员,公安机关示意崔某某接电话,将张勇骗上楼进行抓捕,但张勇拒绝上楼。电话挂断后,民警再次让崔某某打电话稳住张勇,然后组织警力下楼对其进行抓捕。民警在楼下发现一名正在打电话的男子,判断其可能是张勇,遂上前对其进行抓捕。崔某某在此过程中向民警指出张勇可能系违法犯罪人员,并有协助民警骗张勇上楼及打电话对张勇进行稳控的行为,上述行为,对于公安机关成功抓捕张勇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2.法庭未对崔某某是否构成立功进行详细调查,致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本案崔某某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已经提出存在立功的意见,而公安机关提供的抓获经过未能对该问题予以详细说明,法庭应向公安机关进行详细调查核实,而未予调查核实,判决书也未对崔某某是否构成立功进行说明,导致对崔某某立功的法定量刑情节应当适用而未适用,量刑畸重。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严肃国法,依法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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