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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余某某、司某某等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巢检检一诉刑抗〔2020〕252号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以(2020)皖0181刑初42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余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认定被告人司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认定被告人金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认定被告人盛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余某某等五人均于2020年8月4日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余某某等五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均对罪名、情节及刑罚无异议,余某某同意本院对其提出的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的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司某某同意本院对其提出的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的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金某某同意本院对其提出的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盛某某同意本院对其提出的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杨某某同意本院对其提出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的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本院量刑建议后,被告人余某某等五人在本案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提起上诉,不愿意接受处罚,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各其五人从宽处理。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0日

附件:被告人余某某、司某某、金某某、杨某某、盛某某现均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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