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冠检公诉刑抗〔2020〕1号
冠县人民法院以(2019)鲁1525刑初367号书对被告人侯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认罪认罚具结协议,提出上诉,浪费司法资源,理由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11日签订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我院据此提出了从宽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我院的量刑建议。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基于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量刑,但是判决后被告人侯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以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收到侯某某上诉状,本院认为,其上诉行为违反了认罪认罚具结协议,不能体现其认罪认罚,导致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当,应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认罪认罚具结书,浪费司法资源,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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