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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沪青检二部诉刑抗〔2019〕1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以(2019)沪0118刑初92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倪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于2009年11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暂扣驾驶证三个月;2015年6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2019年6月2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倪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在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凯特丽广场地下车库内驾驶行驶过程中,同他人停放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倪某某案发时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毫克。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倪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7月25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等与本院起诉书相一致,但未考虑到被告人倪某某具有明显的社会危险性,仍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该一审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系适用缓刑错误,理由如下:

1、被告人倪某某二次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仍不知悔改,再次醉驾,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

2、被告人倪某某系酒后在地下车库内驾驶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但其多次辩解自己系挪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认罪悔罪态度差。

3、被告人倪某某醉驾时酒精含量高达1.54mg/ml。且具有醉驾后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和二次同种劣迹的从重处罚情节,在醉驾案件中属犯罪情节较重的案件。

综上所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刑初920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5日

附:

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9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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