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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倪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攀仁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以(2020)川0411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倪某某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倪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8338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如实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有吸毒恶习,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鉴于被告人倪某某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再具备,并致量刑不当。

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已明确告知被告人倪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被告人倪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本院指控其构成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对其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的量刑建议也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期间,被告人倪某某仍然明确表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进行了确认。据此,一审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采纳本院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倪某某从宽量刑,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倪某某以量刑过重,罚金过高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导致法院审理程序不当,量刑偏轻。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倪某某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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