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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兰大伟盗窃案)_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岱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岱山县人民法院(2020)浙0921刑初16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兰大伟涉嫌盗窃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兰大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判决系在被告人兰大伟认罪认罚从宽下的刑期。目前被告人兰大伟以该判决量刑不当为由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兰大伟通过上诉的方式否认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法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对其从宽处理导致该判决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兰大伟在明确知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并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具结书中的刑期是本院考虑其认罪认罚情节后给予25%从宽幅度后的刑期。在法院判决后,被告人兰大伟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却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违背了信守承诺原则。在得知其上诉后,检察人员再次提审兰大伟了解其真实意愿,被告人兰大伟表示自愿撤回上诉,但在法院人员询问时,其又称撤回上诉不是其真实意愿,出尔反尔,滥用上诉权,浪费司法资源。

从本案看,被告人兰大伟有以下量刑情节:

第一,被告人兰大伟有多次盗窃前科,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兰大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在多次实施盗窃犯罪并被处罚的情况下,被告人兰大伟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后半年内再次实施犯罪,主观恶性大,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被告人兰大伟部分盗窃行为属于夜间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权,更加侵犯了他人人身权。从本案犯罪事实看,被告人兰大伟三次盗窃行为中,有两次是在不同日期的夜间实施的。结合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以及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兰大伟在2019年9月21日、10月11日的盗窃行为均是在他人住宅内实施。此外,在10月11日这次盗窃中,兰大伟看到被害人家里有人在床上睡觉,依然进去行窃,严重威胁了他人住宅的安宁。

第三,被告人兰大伟到案后,在前两次讯问中否认犯罪事实的存在,认罪态度差。从侦查卷宗看,在2019年10月29日、10月30日侦查人员对其讯问时,其否认犯罪事实的存在,并欺骗说谎,言语上挑衅意味明显。

第四,被告人兰大伟的退赃行为,是民警搜查并扣押其钱款后,其才同意退赃,而不是一开始主动认罪并积极退赃。

综上所述,在被告人兰大伟通过上诉否认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判决中适用认罪认罚给其从宽部分应予撤销,依法对其处以一年二个月左右的刑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兰大伟现羁押于岱山县看守所。

2.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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