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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兰某某盗窃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通崇检刑一诉刑抗〔2019〕1号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以(2019)苏0602刑初249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兰某某用被害人董某某遗忘在电脑上的工商银行卡U盾转账的人民币70000.01元,应当全部认定为盗窃数额;赃款用于赌博活动,应依法予以没收。而该判决仅认定盗窃数额较大,对于赃款没有处置,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被告人兰某某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行为

从客观要件上看,被告人兰某某乘工作室无人之机,使用被害人董某某遗忘在电脑上的银行U盾转账,采取的是秘密窃取手段,侵犯了被害人对于财产的支配、使用权,涉案财产对于被害人而言已经失控,符合盗窃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2、应当认定被告人兰某某对人民币70000.01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告人兰某某辩称其只想赚取利息,获利后会将本金归还,但是其将款项用于风险极高的赌博时,应当预料到输赢并非自己所能掌控,存在不能收回本金的可能,对该70000.01元已经产生了排他性的支配、使用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其在转账后赌博亏损5万余元即逃离南通,且将余款转至自己银行卡用于个人开销,同时切断自己与被害人的联系,其客观行为与其辩解相矛盾,故不应采纳,应当认定其对转账用于赌博的人民币70000.01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对于涉案钱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该案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兰某某将被害人账户资金人民币70000.01元转入赌博账户用于赌博,即将该钱款认定为赌资,故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被告人兰某某的盗窃数额应当为人民币70000.01元,数额巨大,涉案赃款为赌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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