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昔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昔阳县人民法院以(2020)晋0724刑初25号书对被告人关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判决: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但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我院基于此对其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并获采纳。宣判后被告人关某某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既不认罪,又不认罚,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从宽处罚失去依据。
综上所述,该判决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刑事抗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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