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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冉旺旺寻衅滋事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湄检诉刑抗〔2020〕2号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以(2020)黔0328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冉旺旺寻衅滋事案一案判决,判处冉旺旺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鉴于被告人冉旺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违背认罪认罚承诺,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不再具备,并致湄潭县人民法院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本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被告人冉旺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被告人知悉且对犯罪事实无异议,认可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冉旺旺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从轻量刑,提出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一审庭审过程中,冉旺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最终湄潭县人民法院也依据冉旺旺的认罪认罚态度作出了一审判决,采纳了我院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冉旺旺从轻处罚,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上述判决。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冉旺旺不服本判决,以原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倡导被告人自愿认罪,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质量和效率,并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冉旺旺以认罪认罚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反映其并非真心认罪,其上诉违背认罪认罚承诺,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再适用,据此,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产生量刑畸轻的问题。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附:被告人冉旺旺现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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