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并迎检刑诉刑抗〔2019〕3号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以(2018)晋0106刑初966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冯某某、白某某、徐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于刑事处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定性准确,但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96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退还全部非法所得,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免予刑事处罚。虽然被告人张某某退还全部非法所得,但系酌定从轻情节,且本案被告人冯某某、白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低于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被告人冯某某、白某某的量刑反而重于被告人张某某。因此,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不能体现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量刑不均衡,显失公平,显然不当。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免于刑事处罚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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